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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保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以及本市对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管要求,同时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排,完整掌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基本情况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清单和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作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排污单位以及受其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摸清应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为各单位有序开展日常监管以及生态环境部和本市的例行抽查提供有效依据。
二、建管结合,持续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和数据应用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督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新增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并稳定上传数据;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等平台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对已纳入国家考核基数的排污单位,还应及时登录生态环境部执法局“重点污染源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对督办单核实处理;严格按照《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对超标数据进行处理。
三、积极引导,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对生态环境部通报和本市抽查发现的问题,逐一核实确认;排污单位拒不改正的,应严格执法。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管理要求,积极引导排污单位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等国家或本市平台报送自行监测信息。市环境监测中心配合市环保信息中心,做好“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等平台与“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避免企业重复录入。
四、有序推进,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要督促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台账,组织环境监测部门或相关机构,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明确做出结论(不及格、及格);汇总并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季度编写检查报告。
五、强化联动,确保监管工作形成闭环
环境监测部门或相关机构应当在自行监测检查结论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查结论为不及格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采取通报、信息公开、下达执法意见书等方式,督促排污单位整改,确保监管形成闭环。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或相关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一)拒不开展自行监测或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的;
(二)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拒绝环境监测部门或相关机构检查的;
(三)自行监测检查结论为不及格的;
(四)涉嫌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应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及执法情况(2020年7月10日前提交当年一、二季度相关材料),我局将加强对各区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指导调度,定期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和执法的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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